发行人与员工共同设立公司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23-08-15 13:11:06 来源:投行小兵

作者:投行海海

在IPO审核过程中,经常可以遇到发行人与员工共同设立合资公司的情形。在创业初期,发行人为调动员工积极性,引进员工作为小股东,如该员工是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可能存在发行人管理层将优势资源向子公司集中,实现变相向高管输送利益,因此,在IPO审核过程中,发行人与员工共同设立公司的合理性会受到重点关注。


(资料图)

(一)如该合资公司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则关注少数股东的身份,是否为公司的董监高或核心员工,发行人是否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能力

(二)发行人与员工设立合资公司的背景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三)发行人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小股东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形

(四)发行人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产生的收入、利润及其占比情况,实际经营中发行人业务开展是否依赖少数股东。

对上述问题,发行人一般会从设立合资公司的背景,行业惯例以及相关子公司各项财务指标对发行人的贡献度进行解释。

《公司法》第148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在审核中应注意发行人子公司的其他股东背景。对于发行人存在与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或者间接共同设立公司情形的,应要求发行人进行清理。对于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直接或间接共同设立公司的,应要求发行人进行清理,尤其应注意实际控制人通过持股公司与发行人共同设立公司的情形。

(一)芬尼科技(控股)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拥有2家全资子公司,10家控股子公司,2家孙公司,1家参股公司,报告期内,公司注销了1家子公司、1家孙公司。上述控股子公司系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共同出资设立。设立上述控股子公司的背景、原因及必要性说明如下:

1、发行人与上述人员共同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背景

在全球范围内,热泵技术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应用,在节能环保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空气源热泵作为冷热源可以应用到众多的制热/制冷场景。不同行业的制热/制冷应用均有各自的专业特性,同时公司以空气源热泵为核心,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推出了水处理产品、空气新风净化产品、智能家居控制系统等。故发行人成立专业化的控股子公司进行差异化产品研发和销售,以满足客户对冷暖、热水、烘干、新风、软净水等需求。

2、发行人与上述人员共同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原因、必要性

为了把握市场机会,公司通过“裂变式创业”集聚专业化人才,打造专业化团队,适应细分领域的个性化需求。“裂变式创业”的初心是选拔、培养能够在公司平台上创业的年轻人,通过母公司支持和赋能,提高创业成功的概率,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同时各个控股子公司在细分领域深耕细作,扩大公司总体业务规模,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由于“裂变式创业”不是从零开始创业,创业风险相对较小。通过裂变式创业竞选出来的专业化团队,由母公司在品牌、核心技术、人才、管理、市场等方面进行赋能,并给予创业团队一段时间的孵化和培育,让其有一定市场存活能力。此外,通过“裂变式创业”模式,公司还实现了向上游供应链的延伸。2018年3月成立的广州云雷,专注于智能控制系统的研发设计、销售,可以有效提升产品性能和稳定性;2019年5月成立斯派科,专注于翅片式换热器的研发和生产,完善公司产品供应链。

综上,发行人与上述主体共同设立公司是发行人为适应市场竞争,激发内部活力,提升创业企业的创新能力的实践与尝试,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3、发行人与控股子公司内部交易情况

芬尼科技及其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定位如下:

报告期内,上述内部关联交易主要内容是空气源热泵产品、翅片式换热器等,交易的流向主要是由生产主体(芬尼科技、芬尼节能)销往销售子公司(芬尼能源、芬尼电器等),是为了满足各个主体日常经营需求,和各个主体的业务定位相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

为了规范内部交易定价,公司制定了《公司间结算管理办法》。发行人与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内部交易定价依据是综合参考同期市场交易价格,在保证各主体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子公司的业务定位、各自承担的职责与风险、人员成本等因素,采用成本加成法或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该定价机制具有合理的商业理由。

(二)三友医疗(控股)

招股书披露,陕西三友鼎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陕西三友”)成立于2017年4月7日,注册资本101万元,公司持有陕西三友51%股权,杨利君持有的陕西三友49%股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陕西三友少数股东杨利君的身份信息,如历史上曾有其他少数股东请披露身份信息,如为公司员工,请进一步披露在公司的任职情况,并说明公司与员工共同投资陕西三友的商业理由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代持情况;是否存在依赖陕西三友少数股东或其他经销商、推广商的情况;母公司同陕西三友之间的销售流程,转移定价情况,陕西三友承担的具体工作。

1、与员工共同投资陕西三友的理由及合理性

李立群、杨利君夫妇从事骨科医疗器械销售行业多年,在陕西地区积累了一定的客户资源和器械行业从业经验。李立群、杨利君夫妇原经营的陕西铭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除销售本公司产品外,还同时从事其他品牌同类产品的销售。随着陕西省两票制的推行,其无法开展医疗器械的经销业务,面临业务转型。

发行人主动向李立群、杨利君夫妇提出设立合资公司,以利用其当地从业经验,实现在西安市场从经销模式向直销及配送商模式的平稳转变。经协商,本公司与李立群于2017年4月共同投资设立陕西三友,杨利君于2017年8月入职陕西三友并担任副总经理,具有业务合理性。

2、是否依赖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

公司与第三方共同设立子公司陕西三友,系两票制实施早期公司对新销售模式进行探索作出的安排。随着两票制模式逐渐成熟,市场参与各方对两票制亦有更加清晰的理解。公司已于2019年6月收购陕西三友的少数股东股权,相关股权变动未对公司在西安市红会医院的业务构成不利影响。截至本问询函回复签署之日,公司对西安市红会的销售继续保持稳定增长。公司不存在对陕西三友少数股东的依赖。

3、母公司同陕西三友之间的销售流程,转移定价情况,陕西三友承担的具体工作。

(1)母公司与陕西三友之间的销售流程

母公司与陕西三友之间的销售流程如下:

①调拨货物:母公司根据公司物流系统中陕西三友库存情况,每周两次向陕西三友仓库调拨货物,以保证陕西三友的安全库存。

②对外销售并开具发票:陕西三友在商品实现销售后,母公司确认对陕西三友的销售收入并向陕西三友开具销售发票。

③回款:陕西三友取得客户回款后,将对应的采购货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母公司。

(2)转移定价情况

考虑到陕西三友不承担市场开拓职能,相关工作及费用均由母公司承担,母公司按照产品最终售价的97%确定为对陕西三友的销售价格,陕西三友的毛利率为3%,具有合理性。

(3)陕西三友承担的具体工作

陕西三友承担的具体工作包括产品仓储及对终端客户销售开票。

(三)捷世智通(参股)

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参股公司无锡威壹安的控股股东杨冰2017年在发行人子公司成都申威任销售部经理,2018年离职后设立无锡威壹安。由于杨冰未实缴出资,无锡威壹安设立后运营资金主要来自股东杨冰个人资金。同时,杨冰与发行人股东周旭涛、纪天舒存在资金往来,2017年6月7日至2020年7月31日累计金额为139万元。2021年4月,发行人投资入股无锡威壹安。

(1)发行人是否实际控制无锡威壹安。根据保荐工作报告,报告期内无锡威壹安与发行人客户存在重叠,同时其主要客户包括发行人、成都申威,服务内容为芯片基础软件的研发及优化。请发行人:①说明无锡威壹安的设立背景、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与发行人主要经营团队成员、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②披露无锡威壹安股东各方实缴出资情况、股东表决和分红是否按照持股比例进行,结合无锡威壹安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杨冰拆入资金来源及用途、归还情况以及双方交易情况、客户与供应商重叠情况等,说明杨冰是否为周旭涛或发行人等代持无锡威壹安股份,发行人是否能够实质控制无锡威壹安。

(2)增资入股无锡威壹安的商业背景及合理性。根据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人入股无锡威壹安的理由是“利用其外部芯片设计团队资源和无锡市政府对芯片产业的支持,对RISC-V芯片进行先期技术布局”。请发行人说明“外部芯片设计团队资源、无锡市政府对芯片产业的支持”的具体内容,说明RISC-V芯片与募投项目“基于RISC-V标准的高性能桌面CPU研发项目”是否相关。

(3)参股子公司会计处理合规性。根据2021年半年报,发行人持有合肥申威10%股权按权益法核算,目前投资账面价值为零;发行人持有无锡威壹安30%股权,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请发行人结合合同条款、公司章程、表决情况,分析将其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依据及合规性。

从上述案例可知,针对发行人与员工设立合资公司的核查方式和解释思路如下:

一、核查并说明员工持股子公司的背景原因以及该合作方式能给企业带来的利益。拟IPO企业员工持股子公司应具有真实、合理的原因,不存在股份代持,能通过发挥员工技术专长、利用员工丰富经验、激励员工、开拓业务、提高业务效率等方面为企业带来实在的好处。

二、核查发行人与员工及其持股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时又是员工的情况下,需视同企业的关联方进行核查,若发行人与该员工及其持股子公司存在交易,需说明内部交易金额以及转让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代垫费用或成本情形。

三、核查员工是否对子公司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持股子公司的员工应尽量减少对子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核查的内容主要为员工持股比例、合作方式、子公司章程的约定、拟IPO企业与其子公司的内控制度等。尽管发行人出于与核心员工利益绑定、共同合作等目的而希望与员工共同设立子公司,但在IPO过程中,发行人与中介机构仍需要从诸多方面核查与解释以避免利益输送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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